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民初5197号
原告:鼎湖区诚锋工程机械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大布村委会南田村(321国道边蔡炳林厂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03MA53L2PWXA。
经营者:梁礼明,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盛,系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华南理工大学华工大集团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24289G。
法定代表人:董铸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鼎湖区诚锋工程机械服务部诉被告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湖区诚锋工程机械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鼎湖区诚锋工程机械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马昌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