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5民初1156号之一
原告: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华南理工大学华工大集团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24289G。
法定代表人:邱师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洁蓝,女,199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韶关市曲江区景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沿塘新村B栋1012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564595003F。
法定代表人:陈水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少辉,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第三人:罗锦红,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第三人:佛山市广容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鄱阳村西区一街1号4楼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651873471。
原告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区景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张少辉、罗锦红、佛山市广容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2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3362.5元由原告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336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 红
审 判 员 吴文才
人民陪审员 杨彩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罗华娟
书 记 员 何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