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昭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昭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05执268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昭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雅敦街15号401房。
被执行人:广州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709号712房。
原告广州市昭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05民初9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昭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25929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上述部门的回复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粤A×××××各一辆,上述车辆本案已经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另外,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海珠区工业大道南XXX号的房屋产权,上述房产本案已经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26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肖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