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启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08民初272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
诉讼委托代理人:***,湖南金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启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立新**野公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启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