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08民初272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
诉讼委托代理人:***,湖南金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启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立新**野公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启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