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4039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株洲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康馨佳园6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许友谊。
被告: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淦田镇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
被告:湖南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6号招投标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黄敏。
原告***与被告株洲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邹 晓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胡冠毓
书 记 员 许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