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株洲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4296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株洲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佳园6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变更或放弃、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或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南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南江南路东风住宅小区三栋5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隆回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原告***与被告株洲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文 姝 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董 珂 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