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1民初4630号
原告:永州市嘉创立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中央新城H1栋2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渌口镇南江南路东风住宅小区三栋5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原告永州市嘉创立德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州市嘉创立德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永州市嘉创立德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嘉创立德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计1340元,由原告永州市嘉创立德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