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03民初18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华,内蒙古敬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华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御龙湾小区55号楼DT-001号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MA0PTUQ0L。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总经理。
被告:***,男,36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通辽市胶建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地佳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1674384784W。
法定代表人:刘明举,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华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市胶建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邢云川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