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成建设有限公司

泰兴市泰华机电有限公司、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9675号之二
原告:泰兴市泰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大庆西路38号二号楼8-9室。
法定代表人:白新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娟,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云岩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崔文腾。
被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南北商务港大厦2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嵩。
被告:江苏有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印桥小区B2区一排2-3-5。
法定代表人:余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泰华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有成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兴市泰华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5.5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545.5元,由原告泰兴市泰华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叶秋云
人民陪审员  张大华
人民陪审员  张**兰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