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9675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泰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大庆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白新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娟,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云岩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崔文腾。
被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南北商务港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郭嵩。
被告:江苏有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印桥小区****2-3-5v>
法定代表人:余玲。
原告泰兴市泰华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有成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秋云
人民陪审员 张大华
人民陪审员 张**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