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9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韶始法执字第151号
申请执行人: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始兴县县城东门路口。
法定代表人:阳建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结果,被执行人***应支付违约金2320元,并于2015年1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租金412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及工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100元,已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另发现被执行人有粤xxxx号牌车辆一部,已依法采取查封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来源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韶始法执字第1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