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

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22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191820457Y。
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县城东门路口(太平镇政府对面)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始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2021)粤022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租金、水电费、违约金合计204248.59元,受理费2182元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本院依法冻结***3个银行账户,并扣划2250.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本院还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15天,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来源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刘志军
审判员  黄 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伟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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