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终16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5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县城东门路口(太平镇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阳建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雄,男,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始兴县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文化路69号九龄美景文化花园6栋1楼(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孟雄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华,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始兴建筑公司)、被上诉人始兴县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始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2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主张系始兴建筑公司交付的商铺存在质量问题,如外墙渗水等致使其无法使用商铺,始兴建筑公司也认可商铺存在渗水,并称其通知了开发商去维修,可见,双方均认可涉案商铺存在一定程度的质量问题,故商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系判断当事人是否违约的关键事实。虽***在一审存在未缴交鉴定费用致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形,但经本院释明,其要求对涉案商铺渗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本案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始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2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始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66.77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邓小华
审判员 梁晓芳
审判员 毛文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江伟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