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

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22民初345号
原告: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7Y。
法定代表人:阳建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世新,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雄,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公民身份号码:440************213。
原告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十一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原告房产的位置:始兴县******************。
二、原告取得房产产权的时间:2001年。
三、房屋用途:出租。
原告诉讼主张及证据:门店(住房)出租合同。
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被告口头答辩称被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因原告房屋漏水严重,多次协调处理后都没有处理好,导致被告所储存的货物受到损失。被告也跟原告沟通过房租缴纳事宜,因对私账户无法转账至对公账户,被告让原告提供微信让被告交房租,但原告不同意。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四、租赁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12月30日。
五、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530元/月。
六、合同约定租金缴纳日期:每月5号前。
七、合同约定租赁合同履行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八、合同约定拖欠租金的违约金标准:按所拖欠的租金和水电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二违约金。
九、被告拖欠租金期间: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
十、被告拖欠租金数额:16555元。
十一、被告拖欠租金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按所拖欠租金加水电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二。
十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无。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是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但是到期后,双方没有继续签订书面合同,被告至今租用该房屋。
十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五日内将租赁原告其门店腾空并交还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其门店租金、水费、违约金等费用合计32055.82元,其中租金16555元、水费452元、违约金15048.82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该合同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约定租赁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被告应当及时将房屋交回原告。被告对原告诉请腾空房屋以及支付租金16555元和水费452元的请求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15048.82元,双方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按所拖欠租金加水电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二,被告对此违约金提出过高,请求本院予以调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原告对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未举证证明,本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为未支付租金和水费金额的20%即3401元(17007元×20%)。关于被告提出的因原告拒绝修复出租房漏水而拒绝支付租金的抗辩理由,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房屋存在漏水情况的相应证据,对此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租赁的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租金16555元、水费452元以及违约金3401元,合计20408元;
三、驳回原告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计30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判项一的期限内迳付原告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方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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