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

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22民初1140号 原告: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马市镇马市居委会对面岭处(国道323线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66502586XM。 法定代表人:**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县城东门路口(太平镇政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191820457Y。 原告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公告费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缴纳费用,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 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