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

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22民初1141号 原告: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始兴县马市镇马市居委会对面岭处(国道323线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66502586XM。 法定代表人:**全,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始兴县县城东门路口(太平镇政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191820457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