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

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22执1421号 申请执行人: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始兴县太平镇北门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191820457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始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222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程序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依法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缴费,也未依法申报财产。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前往不动产、车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到被执行人居住地等进行财产查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折抵后,被执行人仍需给付申请人16169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始兴县××镇××路××号××商铺××号进行了查封,但因与该案标的相差巨大,不宜处置。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飙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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