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智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封开县智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202民初4724号
原告:***,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均,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开县智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曙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孔德智。
被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封开县。
被告:孔德智,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封开县。
原告***诉被告封开县智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孔德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4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68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