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智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202民初4762号之一
原告:***,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均,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被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被告:封开县智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封开县江口镇曙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封开县智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权利的处分,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6元,减半收取3778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共62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月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巫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