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智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202民初1793号
原告:***,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一:***,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登记住址广东省封开县。
被告二:***,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登记住址广东省封开县。
被告三:封开县智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封开县,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封开县智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5月3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受理费通知书》等材料给原告,通知其应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减半受理费人民币3746元,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缴费期限届满后,原告却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述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之次日起7日内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本案依法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莫石此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锦焱
书 记 员 刘永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