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智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封开县智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江。
委托代理人:梁孟杰,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封开县智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
法定代表人:孔德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卢瑞卿,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江。
一审第三人:孔德智,男,汉族,1972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江口居委会(二)东方一路34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封开县智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龙公司)、一审第三人卢瑞卿、孔德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肇中法民三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应属合伙纠纷,原审按照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进行审理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1、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期间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孔德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涉案款项是在双方合伙期间因合伙经营项目而产生的。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正常民间借贷的形式,无法证实其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二)退一步说,即使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但出借人并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与本案“借款”毫无关系,无权向再审申请人主张权利。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与智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内部借支审批单》所载内容,***向智龙公司借支款项的事实明确。虽然***并非智龙公司员工,不符合《内部借支审批单》通常的用途,但这并不妨碍双方用《内部借支审批单》来载明之间的借贷关系。***主张其与智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德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而智龙公司与孔德智是相互独立的主体,***与孔德智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并不影响***与智龙公司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一审认定***与智龙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饶 清
审 判 员  张学英
代理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