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民初2694号
原告:广东瑞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桥陇社区桥蛟东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859872XM。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娇,江西翰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普诺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59379604XY。
法定代表人:雷必财。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瑞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普诺德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瑞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32元,减半收取2,6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骆 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付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