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财保2505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2××××××××××××859。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辉武,广东珠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峰,广东珠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1,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5××××××××××××91X。
被申请人:东莞市神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申请人:广东瑞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桥陇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申请人:陈某1,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17号,公民身份号码:512××××××××××××613。
被申请人:***,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荷塘镇荷塘社区俄家组,公民身份号码:432××××××××××××018。
被申请人:***,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公民身份号码:450××××××××××××412。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某1、东莞市神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瑞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陈某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某1、东莞市神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瑞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陈某1、***、***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相应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某1、东莞市神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瑞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陈某1、***、***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长 刘桂明
审 判 员 钟凤媚
审 判 员 丁秀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晓琪
书 记 员 郭思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