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涪之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瑞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广东瑞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3620号 原告:重庆涪之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3K6R3L,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88号金科廊桥水岸6幢2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瑞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60QMKT4P,住所地重庆市**区芙蓉街道***二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广东瑞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859872XM,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桥陇社区桥蛟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涪之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瑞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广东瑞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2023年5月22日,原告重庆涪之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涪之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货款支付义务而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享有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涪之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重庆涪之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