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州市粤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永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6民初3940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5民初3940号
原告:***,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亮亮,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永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永生。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粤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永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粤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广州市粤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