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34842号
原告:广东正一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瑞发路1号自编(1)栋四层007房。
法定代表人:张清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万奴,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飞燕,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西土出综合仓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敏吉。
原告广东正一实验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向原告广东正一实验装备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广东正一实验装备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正一实验装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春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