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1421执96号
关于广西双起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崇左市扶绥瑞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崇左市扶绥瑞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000元、逾期利息3166.67元及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承诺,只需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000元及逾期期间的一般利息、加倍部分利息3200元,共计3200元,其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2018年3月14日,被执行人把案件款13298元(含案件执行费98元)转入我院执行账户,且该案件款已依法支付给申请人。
本院认为,(2016)桂14民终3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广西双起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6)桂14民终3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