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203执216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双起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雒容镇繁荣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桂林市大贵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八里街纬六路。
法定代表人:***。
广西双起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桂林市大贵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民终3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林市大贵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双起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及案件受理费等36667.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对被执行人桂林市大贵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以及所在社区进行调查,发现有两辆车,本院已裁定查封,但下落不明,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未获实际清偿,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敬军
人民陪审员熊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