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302民初857号之六
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美地”8幢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MA5KC706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桂林广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上海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69724393W。
法定代表人:苏翀。
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广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1084元、保全费961元,合计20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