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展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6民终9704号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展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图公司)因与上诉人陈宽发、陈新云、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某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山某政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总包公司)、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展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陈新云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广州总包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广州建筑公司对广州总包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陈宽发、陈新云、狮山某政公司、广州总包公司、广州建筑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陈新云并非代表陈宽发在对账单上签字,陈新云与陈宽发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与陈宽发同为一方主体,陈新云应对本案债务与陈宽发承担共同清偿责任。1.陈新云有参与到涉案工程的事务中,包括工程量的统计、签署单据、制作对账单且对账确认。2.陈宽发为个人而非企业,陈新云非其员工,陈宽发更没有向陈新云支付劳动报酬,陈新云不可能与陈宽发形成代理关系或雇佣关系。3.陈新云与陈宽发为夫妻,两人在本案中属分工合作,共同经营工程项目,故陈新云与陈宽发为涉案施工合同的共同履行方,陈新云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 (二)广州总包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陈宽发与广州总包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广州总包公司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1.陈宽发不具备自行发包涉案工程的资格和权利。陈宽发为个人,并不具备法律上所要求的施工单位的资质,故其在法律上无法合法取得涉案工程的施工权及发包权、转包权,更无权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展图公司。实际上,展图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已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工作。2.陈宽发作为广州总包公司的代理人、经办人,分别在《标准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证书》《廉政合同》上签字,且将涉案工程给展图公司施工,展图公司有理由相信陈宽发能代表广州总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陈宽发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广州总包公司承担。3.广州总包公司对展图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这一情况是知晓并认可,展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也未受广州总包公司的阻挠或不认可。在展图公司员工与广州总包公司员工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能反映该事实情况,且展图公司员工还向其追讨款项。 (三)退一步来说,广州总包公司与陈宽发不构成表见代理关系,但基于展图公司为涉案工程的施工人这一事实,广州总包公司必然与陈宽发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广州总包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1.若陈宽发分包涉案工程给展图公司并非是代理广州总包公司的行为,那么陈宽发取得涉案工程的施工必然是广州总包公司违法分包,则陈宽发分包涉案工程给展图公司施工也属违法分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广州总包公司应对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承担责任。2.广州总包公司只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青海某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利公司),但其并未能举证涉案工程是在分包给某利公司的范围内,且展图公司从不认识某利公司,而同一工程不可能重复施工,故明显涉案工程非某利公司施工的工程,其是否足额支付工程款给某利公司与本案无关。3.陈宽发与广州总包公司之间不是挂靠关系,整个工程是由广州总包公司承接,且广州总包公司也有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利公司,由此可见,整个工程是由广州总包公司做主导,而非陈宽发挂靠广州总包公司接洽工程,本案不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的规定。 (四)广州建筑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广州总包公司,其应对广州总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在于广州建筑公司,但广州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只是广州总包公司做外账的审计报告及公司章程,仅凭该证据不足以反映两者财产独立,广州建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针对展图公司的上诉,陈宽发辩称,陈宽发是广州总包公司关于虹岭路主干网、路网工程、沥青路面工程的委托代理人,有权向广州总包公司推荐施工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及劳务分包等。展图公司在陈宽发的引荐下,向广州总包公司的虹岭路工程供应水稳材料约3680000元,提供机械及人工劳务若干。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亦应由广州总包公司及展图公司享有及承担,陈宽发无需承担。综上,请求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展图公司对陈宽发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展图公司的上诉,陈新云辩称,有陈新云签名的相关对账材料抬头上均写有“虹岭路广州总建”“狮山虹岭路改造工程”等字样,明显陈新云的签名行为是代理广州总包公司,陈新云不应对广州总包公司和展图公司之间的工程建筑承担民事责任,请求驳回展图公司要求陈新云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的诉讼请求。 针对展图公司的上诉,狮山某政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不支持展图公司诉请狮山某政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作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狮山某政公司已将涉案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干路网改造升级工程虹岭路(华沙路-官华路)工程的全部工程款119831402.32元支付给广州总包公司。该事实亦经另案生效判决[一审案号:(2018)粤0605民初16549号、二审案号:(2019)粤06民终10568号]予以确认。因此,一审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驳回展图公司对狮山某政公司的诉求,合法合理。关于狮山某政公司无需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的其他事实和理由,与一审的答辩意见一致。 (二)展图公司及陈宽发、陈新云的上诉请求均不涉及狮山某政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展图公司上诉请求仅是要求陈新云、广州总包公司、广州建筑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而陈宽发、陈新云的上诉请求亦仅是请求改判陈宽发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给展图公司。展图公司、陈宽发、陈新云的上诉诉求均不涉及展图公司,且一审判决亦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应视为展图公司及陈宽发、陈新云对一审法院认定狮山某政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的判项无异议,即视为其服从一审判决。 针对展图公司的上诉,广州总包公司、广州建筑公司辩称,除了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以外,补充:(一)广州总包公司和陈宽发、陈新云不存在代理或表见代理关系。本案中,展图公司无论在交易中、还是起诉前的催款及诉讼中都清楚表明,与其进行交易的相对方是陈宽发、陈新云。故对于展图公司而言,不存在陈宽发表见代理广州总包公司的问题。 (二)广州总包公司没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涉案工程。广州总包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有施工资质的某利公司,是合法分包。广州总包公司没有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陈宽发,与陈宽发之间也没有工程款项往来,不存在广州总包公司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问题。综上,广州总包公司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宽发、陈新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展图公司一审对陈宽发、陈新云的全部诉讼请求,改判陈宽发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给展图公司;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展图公司、狮山某政公司、广州总包公司、广州建筑公司承担。
展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陈宽发、陈新云向展图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2454780.84元;2.陈宽发、陈新云向展图公司支付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7.35%,暂计至2019年12月12日,利息为1090577元);3.狮山某政公司、广州总包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陈宽发、陈新云上述债务向展图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广州建筑公司对广州总包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展图公司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对展图公司为陈宽发、陈新云、狮山某政公司、广州总包公司、广州建筑公司建设的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干路网改造升级工程—虹岭路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6.陈宽发、陈新云、狮山某政公司、广州总包公司、广州建筑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6月20日,陈新云在《2013年6月广州建总虹岭路工地水稳材料结算清单》客户确认处签名,确认本期发生额合共1472166.5元,并手写备注“6月10日至6月18日单全部已收回”。 2013年7月1日,陈新云在《2013年6月份虹岭路广州总建出租机械台班对账单》的客户确认处签名,确认本期虹岭路广州总建机械台班欠展图货款70752.5元,并手写注明“2013.6月11日至6月19日单据已结清,单据已收回。(单价于合同为准)2013.7.1”。 2013年7月19日,陈新云在《水泥稳定石结算表》的需方签名处签名,该表显示供方为“佛山展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需方为狮山虹岭路改造工程,日期为2013年6月19日至7月15日,金额为2239271元。 2013年7月25日,陈新云在《2013年6月20日至7月13日份虹岭路广州总建出租机械台班对账单》的客户确认处签名,确认虹岭路广州总建机械台班欠展图货款111291.64元,并手写注明“6月20日至7月13日单已结清(单据已收回)2013.7.25¥111291.64元”。 就上述单据中显示“单已结清(单据已收回)”等内容的,陈新云确认单据收回,但对款项有无结清表示不知情。 2013年7月31日,案外人张某光在《2013年广州建总虹岭路人工劳务费》客户签名处签名确认并手写“工程属实”字样,该表中有展图公司盖章及案外人“张某中”签名确认。 2013年10月12日,涉案工程所在虹岭路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合格。 2013年10月份,展图公司人员向陈宽发短信催讨虹岭路水稳工程款二百九十多万,陈宽发短信回复“九月公司会安排,中秋前吧,请谅解”。 2014年9月份,展图公司人员再次向陈宽发短信催讨虹岭路水稳工程款,陈宽发短信回复“……老板,等一等,谅解,我没有办法,不好意思”。展图公司催问何时支付水稳工程款时,陈宽发短信回复“去告狮山某政集团,我司一起去告,欠四千多万,做好他不给,我无法”。展图公司短信回复“……你欠我公司390多万的工程款,到目前为止只支付了150万,还欠240多万元……”。 2015年1月份,展图公司人员再次向陈宽发短信催款“……欠我公司的240多万元是否有安排”,陈宽发短信回复“要等狮山某政集团结账才有款,不是欠你一家……”。其后展图公司陆续向陈宽发催款。 2018年7月份,展图公司人员与广州总包公司员工张某微信沟通陈宽发欠款问题,请求广州总包公司帮其向陈宽发追讨款项。 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8)粤0605民初16549号(该案原告为珠海市某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为广州总包公司、陈宽发、狮山某政公司、第三人某利公司)民事判决书,该案查明: 2013年5月17日,狮山某政公司(发包人)和广州总包公司(承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干路网改造升级工程——虹蛉路(华沙路——官华路)工程施工,工程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及景观绿化工程等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合同总价124464881.67元。 上述工程结算金额为119831402.32元。狮山某政公司已支付119831402.32元予广州总包公司。 2013年5月,广州总包公司(承包人)和某利公司(分包人)签订《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干路网改造升级工程——虹蛉路(华沙路——官华路)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名称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干路网改造升级工程——虹蛉路(华沙路——官华路)工程,分包工程承包范围:道路路基与基层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及景观绿化工程等。合同造价为含税金额78400000元。 广州总包公司已支付全部工程款予某利公司。 广州广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是陈宽发作为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司和陈宽发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向黄某文转账支付款项。黄某文是珠海市某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 珠海市某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陈述:黄某文收到的上述款项均为代珠海市某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收取,共计8000000元。 该案后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9)粤06民终10568号民事判决书。陈宽发在该案中的答辩意见为:陈宽发既不是总承包,也不是广州总包公司授权人,无权作出发包分包行为……陈宽发只是广州总包公司协调员,同时仅完成涉案工程的辅助性零星工程,该零星工程如软基处理部分给黄某文完成。 2020年2月21日,展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展图公司主张已收取涉案水稳工程款共1500000元。 诉讼中,陈宽发与陈新云陈述双方为夫妻关系,陈新云陈述陈宽发安排其做这个工作,陈新云没有与广州总包公司签订合同,展图公司亦确认陈新云与陈宽发为夫妻关系,陈新云签名代表陈宽发。广州总包公司陈述陈宽发不是其员工,陈宽发在总包合同上签名是因为涉案项目是陈宽发联系介绍广州总包公司参与招投标,为方便沟通联络而作为合同经办人签名。广州总包公司在施工期间委托陈宽发参与部分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和项目所涉各单位沟通协调、向广州总包公司推荐专业施工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单位等,但陈宽发只有推荐权利、无签约权利,最终由广州总包公司自行决定签约、盖章及付款。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陈新云为代理陈宽发而非代理广州总包公司,认定错误。1.陈宽发、陈新云已证明代理权限的来源,而非“不能合理证明代理权限的来源”。首先,陈宽发是广州总包公司就涉案工程的委托代理人,《标准施工合同》上有推荐专业施工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单位等权限,陈新云系陈宽发为广州总包公司推介安排在虹岭路工程水稳材料的记录员,陈新云签署的对账单抬头有“虹岭路广州总建”“狮山虹岭路改造工程”字样,证实其所记录的材料、班台均是用于广州总包公司虹岭路工程。再结合广州总包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光在《2013年广州总建虹岭路人工劳务费》客户签名中签名确认“工程量属实,张某光”,证实广州总包公司是知情且默认展图公司系涉案工程水稳部分的实际施工人。另外,陈宽发与展图公司的短信往来中,陈宽发亦是一直以广州总包公司的名义与展图公司沟通,并非以其个人名义交涉。其次,广州总包公司承认与展图公司有材料买卖的合同关系及工程保修关系,结合陈宽发在《标准施工合同》委托代理人处签名、陈宽发的管理权限及陈宽发与展图公司的短信聊天均系以广州总包公司的名义的事实,足以证明陈新云的签名系代广州总包公司所签。2.陈新云签署的对账单抬头有“广州总建”字样,展图公司亦清楚款项是完成广州总包公司虹岭路的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陈新云是代理陈宽发而非代理广州总包公司,没有事实依据。3.在涉案工程运营中,广州总包公司从未对陈新云参与工程管理的行为提出任何异议,若非默认陈新云有参与管理的职责权限,广州总包公司怎会对展图公司完成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二)一审判决认为陈宽发不是代理广州总包公司错误。1.陈宽发向广州总包公司推荐展图公司供应水稳材料及机械台班等劳务服务有合同及事实依据。陈宽发既然作为涉案《标准施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就有理由相信在涉案工程中有充足的代理权,且广州总包公司亦承认陈宽发有推荐材料供应商的代理权限。2.鉴于陈宽发在《标准施工合同》中的签字及展图公司通过陈宽发推荐给广州总包公司的水稳工程部分施工的事实,完全有理由认为陈宽发的推荐属于表见代理。另外,张某光在相关文件上签上“工程量属实,张某光”,即广州总包公司对展图公司在虹岭路水稳工程的默认。又从广州总包公司自认其与展图公司存在材料买卖合同关系及保修合同关系的事实可以看出,广州总包公司对展图公司水稳部分施工的实际认可。3.广州总包公司认可陈宽发参与部分管理工作,一审判决否认陈宽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以陈宽发未收取劳动报酬为由否认代理(含表见代理)关系,不能成立。 (三)一审判决认为无论陈宽发在涉案工程中处于何种关系,均不影响陈宽发有自行发包工程、自行结算款项的权利,认定错误。1.一审法院在没有认定清晰的前提下贸然判决陈宽发承担责任错误。2.现有证据已清楚证明,广州总包公司已收到狮山某政公司的全部工程款项,其应将款项支付给施工人展图公司,一审法院仍判决陈宽发向展图公司付款,显失公平。3.陈宽发的代理权限范围的举证责任在广州总包公司,在其不能提出反证的基础上,应视为陈宽发有充分的代理权。另外,一审法院对陈宽发与广州总包公司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亦是错误,应由广州建筑公司就其与陈宽发之间的关系进行举证。 (四)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涉案工程是否包含在广州总包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的工程之中这一关键事实。1.展图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是广州总包公司通过参与招投标从狮山某政公司处获得的工程,工程已通过验收,广州总包公司亦有派员参与验收。2.一审判决引用(2018)粤0605民初16549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广州总包公司将造价为78400000元的工程承包给某利公司的事实,与本案无必然联系。3.一审法院既然判决陈宽发需承担支付款项的责任,则亦应对陈宽发与广州总包公司之间就涉案工程的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五)一审判决认为展图公司未能证明陈宽发与广州总包公司之间的关系,与事实不符。1.《标准施工合同》已证明陈宽发的行为是表见代理,不存在显名代理。2.《2013年广州总建虹岭路人工劳务费》证实广州总包公司默认展图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水稳部分的实际施工人。3.短信聊天记录均系陈宽发以广州总包公司的名义沟通,足以证明陈宽发是广州总包公司的代理人。 (六)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广州总包公司应向展图公司付款。1.陈宽发、陈新云既不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也不是总承包人、分包人及分承包人,一审法院在未查清陈宽发与广州总包公司的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判决陈宽发承担支付责任,于法无据。2.《工程验收报告》足以证实展图公司完成的工程为涉案工程,广州总包公司认为工程已发包给某利公司而无需重复支付费用,与事实不符。3.会议纪要足以证明展图公司所完成的工程直接对接的是广州总包公司。4.展图公司的水稳材料及水稳机械均是用于广州总包公司虹岭路工程水稳工程,施工成果由广州总包公司享有,则展图公司所主张的费用也应由广州总包公司来承担。 针对陈宽发、陈新云的上诉,展图公司辩称,与其上诉意见一致。 针对陈宽发、陈新云的上诉,狮山某政公司辩称,与其对展图公司上诉的答辩意见一致。 针对陈宽发、陈新云的上诉,广州总包公司、广州建筑公司辩称,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陈新云虽主张己方代理广州总包公司,但不能合理举证代理权限的来源,但陈新云作为陈宽发妻子,根据陈宽发安排参与工程、签署单据,陈宽发在其后与展图公司的短信往来内容实为追认了陈新云的签名效力,则陈新云实为代理陈宽发而非代理广州总包公司,展图公司亦主张陈新云为代表陈宽发,展图公司其后的催讨款项也是指向陈宽发而未涉及陈新云,则陈新云签名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陈宽发承担,陈新云非合同关系相对方,展图公司主张陈新云作为合同关系相对方承担本案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陈宽发是否为代理广州总包公司的问题。陈宽发虽作为广州总包公司经办人签订虹岭路总包合同,但并未就总包合同签订以外的事项(发包工程、支付款项等)取得了广州总包公司的授权或事后追认,陈宽发也并非广州总包公司员工,其行为不能构成对广州总包公司而言的职务行为。陈宽发在虹岭路工程中有自行发包工程、支付工程款项的权利[(2018)粤0605民初16549号案件工程],该权利无广州总包公司明确或默认授权,亦无广州总包公司的事后追认,结合陈宽发主张己方无收取广州总包公司支付劳动报酬而参与涉案工程的陈述、广州总包公司主张就虹岭路工程没有支付过款项予陈宽发的陈述,可知,陈宽发在虹岭路工程中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而非陈宽发主张的仅为广州总包公司签订总包合同的经办人或部分事项的代理人,而不管陈宽发在涉案虹领路工程中处于何种关系,均不影响陈宽发有自行发包工程、自行结算款项的权利,相应的,陈宽发亦有支付相应工程款的义务,陈宽发对虹岭路工程的权利来源不影响其向相对方支付工程款项的义务。综上,展图公司诉请陈宽发承担本案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陈新云签名的单据相加得出工程总款为3893481.64元,扣除展图公司自认已收取的款项1500000元,陈宽发尚且应付2393481.64元。该款项在展图公司与陈宽发短信互动中显示“240万元”的内容亦能相互核实,至于单据上的“款项已结清字样”,陈新云陈述书写时不知道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在陈宽发未能举证证明已经支付的情况下,陈宽发应予支付。至于张某光、张某中签名确认的劳务结算单,因展图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张某光、张某中代表陈宽发确认款项,亦不能证明陈宽发与张某光、张某中的关系,故一审法院对该张劳务结算单的金额不予支持。在未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况下,涉案工程应自竣工验收之日即应支付款项,展图公司诉请自2013年12月27日计付利息,合理有据,展图公司诉请利息计付标准,一审法院酌定支持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展图公司诉请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展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陈宽发与广州总包公司之间的关系,展图公司仅以己方作为实际的施工方来主张广州总包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对展图公司诉请广州总包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展图公司诉请广州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亦不予支持。狮山某政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已经另案查明支付完毕虹岭路的所有工程款项,展图公司诉请狮山某政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一审法院也不予支持。展图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过法定期限,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陈宽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393481.64元及利息(以2393481.64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展图公司;二、驳回展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81.43元,由展图公司负担3500元,陈宽发负担14081.43元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逾期交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展图公司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14081.43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展图公司书面申请,一审法院予以退还。 二审中,展图公司提交涉案工程会议纪要13份,拟证明:1.涉案工程的监理单位为广州市某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陈宽发与张某多次代表广州总包公司出席会议,展图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陈宽发能代表广州总包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展图公司;3.陈宽发为广州总包公司在涉案工地中的负责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展图公司、陈宽发、陈新云的上诉意见及狮山某政公司、广州总包公司、广州建筑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陈宽发、陈新云、广州总包公司、广州建筑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对于陈宽发、陈新云、广州总包公司、广州建筑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本院作如下评述:1.陈宽发的民事责任。陈宽发上诉主张其在本案中是代表广州总包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展图公司,相应的付款责任应由广州总包公司承担,陈宽发无需承担责任。经审查,首先,展图公司作为本案实际施工人,其未与陈宽发、陈新云或者广州总包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故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何者为展图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其次,陈宽发没有广州总包公司出具的关于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展图公司的书面授权,广州总包公司也一直否认陈宽发有该授权权限。虽然陈宽发在广州总包公司与狮山某政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中广州总包公司一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名,但仅能证明陈宽发受广州总包公司的委托与狮山某政公司签订上述合同,不能证明广州总包公司授权陈宽发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展图公司。最后,涉案工程一直由陈宽发与展图公司对接,与展图公司结算的是陈宽发的妻子陈新云,陈宽发亦自认由其作为自然人股东的广州广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向展图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1000000元,而广州总包公司从未向展图公司支付过涉案工程款。由此可见,与展图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是陈宽发而非广州总包公司,一审判决陈宽发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陈宽发的该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陈新云的民事责任。展图公司上诉主张陈新云并非代表陈宽发在结算单据上签名,陈新云与陈宽发是同为一方主体,且陈新云与陈宽发为夫妻关系,因此陈新云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如上所述,涉案工程是由陈宽发转包给展图公司,陈宽发对展图公司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陈新云作为陈宽发的妻子,在涉案工程多张结算单据上签名,足以证明其参与涉案工程的管理工作且理应知悉陈宽发对展图公司的付款义务,故根据上述规定,陈宽发在本案中欠付的工程款可认定为陈宽发、陈新云的夫妻共同债务,陈新云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展图公司关于陈新云对涉案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展图公司上诉请求陈新云对陈宽发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3.广州总包公司的民事责任。展图公司上诉请求广州总包公司对本案承担清偿责任。经审查,首先,如前所述,展图公司在一审中主张与其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是陈宽发、陈新云,而非广州总包公司。展图公司在二审中主张其有理由相信其合同相对方是广州总包公司,陈宽发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展图公司在二审中的该主张实则欲推翻其在一审中关于其合同相对方是陈宽发、陈新云的主张,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展图公司在二审中的陈述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其在二审中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其次,展图公司上诉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广州总包公司应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责任。由于广州总包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而非发包人,因此认定广州总包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不适用展图公司所主张的上述法条。综上,展图公司关于广州总包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4.广州建筑公司的民事责任。展图公司上诉请求广州建筑公司对广州总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查,如前所述,广州总包公司无需承担付款义务,则广州建筑公司在本案中亦无需承担付款义务。展图公司的该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展图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陈宽发、陈新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陈宽发、陈新云、狮山某政公司、广州总包公司、广州建筑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经审查,展图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主张陈宽发、陈新云向其发包涉案工程,因陈宽发、陈新云经催促仍未支付工程款,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现其又在二审中提交证据拟证明其有理由相信陈宽发的行为能代表广州总包公司,其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其在一审中关于其认为合同相对方是陈宽发、陈新云的陈述,本院对展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陈宽发、陈新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393481.64元及利息(以2393481.64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佛山市南海展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展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81.43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展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上诉人陈宽发、陈新云负担14081.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110.71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展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298.57元,上诉人陈宽发、陈新云负担36812.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正坚 审 判 员 邱程辉 审 判 员 潘伟丹
法官助理 邱雪碧 书 记 员 许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