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3民初6156号
原告:绵阳新祥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尖峰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羊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立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86号26楼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绵阳新祥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立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至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新祥亨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富尧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任红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