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江实业有限公司

绵阳新祥亨建材有限公司与立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3民初6580号
原告:绵阳新祥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尖峰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羊东,总经理。
被告:立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绵阳新祥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立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阳新祥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9元,由原告绵阳新祥亨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