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元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眉山市元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02民初4446号之一 原告:眉山市元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西一段**华陆世纪景城******。 法定代表人:李远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林,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住四川省仁寿县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div> 第三人:王娟,女,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div> 原告眉山市元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林、第三人***、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眉山市元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市元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眉山市元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宇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