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02民初4446号之一
原告:眉山市元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西一段**华陆世纪景城******。
法定代表人:李远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林,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住四川省仁寿县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div>
第三人:王娟,女,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div>
原告眉山市元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林、第三人***、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眉山市元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市元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眉山市元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宇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