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永嘉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市富睿康道律师事务所与山东省滨州市永嘉电子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22民初644号
原告:北京市富睿康道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黄军,系主任。
所在地:北京市。
被告:山东省滨州市永嘉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所在地: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富睿康道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山东省滨州市永嘉电子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富睿康道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富睿康道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富睿康道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保全费1670元,由北京市富睿康道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