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622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永嘉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中共靖宇县委政法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初永春,系书记。
申请人山东省滨州市永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共靖宇县委政法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6民终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共靖宇县委政法委员会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同时交纳了执行费12773.00元,故申请人山东省滨州市永嘉电子有限公司撤销了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6民终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连才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