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2民初8763号
原告: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24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扶海路西、西江路北、东江路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袁春
书记员严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