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某某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459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潘宏鹏,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上列三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峰,浙江博翔(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敏,浙江博翔(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炜,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审被告: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潘皓玮,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审第三人:顾荣泉,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审第三人:陈媛,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审第三人:徐文斌,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上诉人***、***、潘宏鹏因与被上诉人***、潘炜、原审被告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潘皓玮、顾荣泉、陈媛、徐文斌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20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宏鹏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宏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潘宏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诉人***、***、潘宏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杨怡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费佳敏
书 记 员 费佳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