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丰城容国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2民辖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城容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法定代表人:应小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丰城容国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3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丰城容国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设计合同的标的是针对江西省丰城市的小区设计方案,合同履行地应当在江西省丰城市,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设计合同特征义务(设计)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审原告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昌骏
审判员*琪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戚佳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