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纲,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城容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法定代表人:应小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城容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683元,减半收取6341.50元,由原告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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