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终4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中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路9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中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2民初8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庭下和解解决为由,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曹静
审判员庞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