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中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2执恢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津塘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B4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发大厦6号26门7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北京市海淀区。
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天津市和平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中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的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双发大厦6#26门701、702、703、704、705房地产作价3630536元;将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K2座10门402室的房地产作价18592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抵偿债务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邱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