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中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2执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津塘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B4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发大厦6号26门7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2658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查封的房产首封存在抵押,轮候不具备处置权,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案件终结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