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2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津塘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B4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发大厦6号26门7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欠款3000万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210万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210000元,执行费100058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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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