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七三勘探队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七三勘探队与***、阳城县惠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申5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七三勘探队。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建设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勘探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勘探队代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5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阳城县惠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芹池镇芹池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行政主管。
再审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七三勘探队因与被申请人***、阳城县惠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8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七三勘探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