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金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中科金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08民初12642号 原告:中科金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10号楼4层4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94年5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科金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金审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科金审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20年9月25日。 二、岗位:数据分析师。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 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中科金审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至2022年5月。 五、劳动合同解除时间:2022年5月19日。 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订情况:中科金审公司与**于2022年5月17日签订了该协议书,其中约定:一、双方明确,双方于2020年9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5月19日解除。二、**离职薪资结算至2022年5月19日。另外,延迟发放的工资(2022年1月实缓发6593.64元,2022年2月实缓发6559.69元,2022年3月实缓发13330.85元,2020年4月实缓发6417.24元,2022年5月税前薪资为15000元,实发工资需以出勤明细、社保账单、个税核算及其他相关事宜等综合计算后以实际结果为准)均在2022年6月15日之前付清。五险一金缴纳至2022年5月。 七、工资支付情况:双方均确认中科金审公司未足额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19日期间的工资及补助,上述期间的工资、工资差额及补助在扣除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个人所得税后,尚有38604.73元未支付。 八、仲裁请求:**以要求中科金审公司支付工资、补助为由申请仲裁。 九、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124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中科金审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19日工资及补助共计税后38604.73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中科金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法院。 十、原告的诉讼请求:1、确认我公司无需立即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19日期间工资及补助共计税后38604.73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中科金审公司主张:因其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故要求无需立即支付**工资及补助。 **主张: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不认可中科金审公司的诉讼请求,中科金审公司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支付工资及补助。 法院认定:中科金审公司与**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该协议书约定中科金审公司应在2022年6月15日之前支付延迟发放的薪资,现中科金审公司未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以经营困难、无力支付为由要求无需立即支付**上述款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与中科金审公司就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19日期间未支付的税后工资、工资差额及补助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中科金审公司应向**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工资差额及补助共计税后38604.73元。 以上事项,双方对第十项有争议,其他事项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科金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19日期间工资、工资差额及补助共计税后38604.7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中科金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