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3215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久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207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以上的查控;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潘小林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207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陈旭东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