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03执3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豪仪测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商业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26186F。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西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10520B。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北京豪仪测控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9)豫1303民初22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418800元及诉讼费3791元,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于2020年1月20日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北京豪仪测控工程有限公司款项共计422591元(含诉讼费3791元)。二、被执行人承诺在2020年1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元;余款分五期支付,从2020年3月起每月支付80000元,直至付清以上全部款项为止。三、若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款项未能依约执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1月20日被执行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北京豪仪测控工程有限公司现金30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两年。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1303执345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