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京0105行初758号
原告北京豪仪测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商业街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北京豪仪测控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豪仪测控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要求履行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豪仪测控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豪仪测控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豪仪测控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豪仪测控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