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霍威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4672-1号
原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XX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小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英,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霍威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街XX号XX大厦XX座XX层。
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霍威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03元,减半后由原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601.5元;保全费2488元,由原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488元。
审判员 朱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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