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418号
申请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楼。
法定代表人:高小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英,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霍威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霍威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93548.26元的现金或等额财产。后申请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并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霍威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相当于393548.26元的现金或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霍威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相当于393548.26元的现金或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付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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